(2016)冀0104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韩某、王某与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855号原告:韩某。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军,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原告韩某、王某与被告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