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韩某、王某与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855号原告:韩某。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军,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原告韩某、王某与被告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