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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宽棣与符正东、钟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棣,符正东,钟艳琼,广西钦州市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363号原告:李宽棣,男,1972年4月10日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符正东,男,1970年7月6日生,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钟艳琼,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广西钦州市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2号金色海岸A1401。法定代表人:钟艳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宽棣诉被告符正东、钟艳琼、广西钦州市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海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小梅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