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宽棣与符正东、钟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棣,符正东,钟艳琼,广西钦州市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363号原告:李宽棣,男,1972年4月10日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符正东,男,1970年7月6日生,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钟艳琼,女,成年,汉族,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广西钦州市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2号金色海岸A1401。法定代表人:钟艳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宽棣诉被告符正东、钟艳琼、广西钦州市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海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小梅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