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某1、牛某1等与骆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牛某1,张某,李某2,骆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7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唐县农民。系被害人李某6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女,唐县农民。系被害人李某6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唐县农民。系被害人李某6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唐县农民。系被害人李某6之子。系被害人李某6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女,唐县农民北罗镇牛骆北罗村农民。系被害人李某6之女。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骆某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唐县北罗镇牛骆北罗村农民。2016年4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马清祖、马士力,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牛某1、张某、李某2、李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牛某1、张某、李某2、李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被告人骆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清祖、马士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17时许,在唐县北罗镇牛骆北罗村骆某某的工作棚北边胡同内,被告人骆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李某6发生打斗,二人被同村牛某3等人拉开,李某6离开现场。后李某6又到现场找骆某某,未找到返回家。到家后李某6倒在地上,脸上发白、口吐白沫,后死亡。经鉴定,李某6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情绪激动、轻微外伤、饮酒为诱发因素。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6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骆某某与李某6因琐事发生矛盾,先后三四次发生肢体冲突,致李某6身体、头部等部位着地,后死亡。要求骆某某赔偿被害人父母二人扶养费29324.75元、丧葬费26204.50元、存尸���54400元、死亡赔偿金221020元、精神抚慰金169000元,以上共计50万元。被告人骆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6的死与其无关。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害人李某6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死亡,骆某某对李某6的死亡结果是无法预见的,不存在任何疏忽大意上的过失。因此李某6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骆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下午,牛骆北罗村三个小孩(其中一个孩子是李某6的孙子)在被告人骆某某放置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库房里玩,弄坏了里面存放的泡沫板。骆某某得知后,要求叫孩子的家长过来。当天17时许,李某6饮酒后赶了过来,在骆某某库房北边胡同内,与骆某某发生打斗,骆某某多次将李某6推倒在地,都被同村牛某3等人拉开,李某6离开现���。后李某6又到现场找骆某某,未找到返回家。到家后李某6倒在地上,脸色发白、口吐白沫,后死亡。经鉴定,李某6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情绪激动、轻微外伤、饮酒为诱发因素。另查明,李某6父亲李某11942年1月6日出生,李某6母亲牛某11943年8月1日出生。李某1、牛某1有一子李某6,三女分别为李金乔、李某4、李荣乔。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骆某某供述:2016年3月31日下午4点38分,我在我村村北山坡种树,北罗镇庆红庆某给我打电话说去我库房给木板封边,我说一会回去。过了几分钟,他说有小孩在我库房发费。我到了我库房那,看到庆红庆某媳妇在那,库房里的泡沫板推倒了,还掰坏了。我问庆红庆某媳妇,她说是她在库房堵住了三个小孩儿,我就问他们,其中一个是牛保龙保某家的,一个是牛某3家的,另一个说不知道他爸叫啥,说他爷爷叫李某6。我给牛某3打电话,让他领他小子来,牛某3问我怎么了,我说快把人气死了,一会牛某3过来了,我跟牛某3说昨天刚发了费,今天又被破坏,银山银某说赔我,我说不是赔的事情,我这有电,怕孩子出事。我把三个小孩叫到库房门口处,说了他们几句,我让他们站着,我接着干活,让银山银某叫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去,银山银某叫完人后又回到我库房,保龙保某他娘也跟着赶过来,之后保龙保某他娘还打了他孙子两下,说了他两句。保龙保某他娘到后,我父亲也到了库房那,后李某6也过来了。李某6到了后就问我吓唬他孙子了不,吓唬他孙子不行,他也舍不得吓唬,还让他孙子立着。我说不让他孙子立着还抱着啊。李某6说话的声音很大,我父亲就跟他嚷开了,我爹说他孙子弄坏了���西还挺横,这时我父亲说话也带骂腔了,李某6说这事给我父亲说不着,也就带了骂腔,我听李某6嚷的挺响,我说他牛逼,惹不起,让他带孩子走。银山银某叫李某6走他也不走,口里一直说让他孙子立着不行的话,一边说一边往前趁我,我爹往前趁,我就挡住我爹,一直对骂,我们趁到一起了,打了起来,我右手拽他的褂子,他用拳头打我身上,我就连拉带搡的把他搡倒在地,银山银某和文兴文某把我们拉开,我们接着对骂。银山银某拉着我,文兴文某拉着红兴红某,我看见李某6拿起块砖冲着我走过来,银山银某也看见他拿砖了,我见后从银山银某手里挣开了,冲着红兴红某过去。我们互相趁到一起,他右手拿砖拍我,我用左手挡下,没拍正我,从我左脸蹭了下,砖就掉了,我们又打在一起,我用左手抓住他脖领子把他摁倒了,银山银某和文兴文某又把我们拉开���。我在南边他在北边呆着,一直互相对骂,就又趁在一块了,我左手拽住他褂子了,他也就拽住我,我感觉他站不稳,觉得他喝酒了,我就说今天不跟他打了,也不说这事了,下来再说,我就松开了他,他也松开了我。李某6一直说我让他孙子站着不行的话,我就到门口拿烟,给了他根烟,他也接了,我们都抽烟。后村干部牛振民牛某也到了,就劝我们,后来我们在那儿说了会话,我就拉着水到山上浇树去了。晚上七点左右,牛振民牛某用骆红刚骆某手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紧回去,红兴红某他娘把红兴红某拉到我家了,我当时觉得他们要粘我,我就没回去,一直在村沟北呆着,后骆红刚骆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救护车去了后摸红兴红某也没有脉,没说别的就挂了电话。后来听说李某6死了,具体听谁说的记不清了。我就到西城子我挑担张中庆张某家,在张中���张某家我用手机给110报警了,说有死人拉到我家,我们发生矛盾打架了,我觉得没责任,我就挂了。第二天凌晨2点多,民警就把我找到,带到公安局了。李某6的鼻子左侧破了点皮,流了点血,是我们第一次打架时我用手挠的,其他地方的有没有伤没看到。我左脸耳朵前面是李某6拿砖拍我时蹭的,前胸有抓痕,具体什么时间抓的我说不清。就我和李某6打架了,别人没动手。动手时我穿的上衣是蓝色竖条保暖衬衣,衬衣在打架时扣子这侧被拽撕了,下身黑色牛仔裤,脚穿黑色旅游鞋。李某6穿一件夹克,下身穿的裤子和鞋子没注意。2、证人牛某2证言:李某6到了后见他孙子在车间站着,就对骆某某说吓唬他孙子不行,该赔多少钱赔多少钱,骆某某对他说叫你来就是说说孩子。之后李某6和骆某某就嚷起来了,当时我接电话了。嚷了会,骆某某父亲���来了车间,当时李某6声音很大,骆某某父亲声音也很大,在嚷的过程中,李某6说话就带了骂腔。骆某某听见后就不干李某6,说他不能和他爹那么说话,说了后他俩就拉扯到一起。骆某某用手抓了李某6鼻子一下,李某6鼻子一侧被抓破了,李某6用手打了骆某某头部。我见后就和牛某3拉架,拉开后他们又打在一起,都用手打对方,李某6被拽倒了两次,我们又拉架,李某6在胡同拿起一块砖头就又趁过去,骆某某过去后抓住李某6拿起砖头,砖头掉地上,两人又打起来了,我和银山银某拉开他们。我拉李某6的时候闻着李某6嘴里有酒味,骆某某也对李某6说你喝酒了,不打了,这事下来再说。我们拦着他们,他们就嚷了会,这时村里人多了,李某6和骆某某坐在路边说了会话,李某6还是说赔钱行,吓唬他孙子不行。后村干部牛振民牛某也到了,劝李某6,李某6就骑着自行车走了。就李某6和骆某某打架了,别人没动手。李某6倒地两次,一次是骆某某摁倒的,一次是拽倒的。李某6看着像喝了不少酒。证人牛某3证言与牛某2证言相吻合。3、证人李某1证言:我是李某6的父亲。昨天下午五点左右,我从山坡里检树枝回来,走到占增胡同时看见骆某某摁着李某6打,牛某3正拉骆某某,我就去拉我儿子李某6。把他拉起来后,就往胡同口外走,骆某某就又过来拽李某6,他俩又打在了一起,骆某某拿着快砖头打在了李某6右眼部位,当时就流血了,后被拉开,骆某某又拉李某6回胡同,我就走了。到家后我在家院门口站着等李某6回来说说他,站了三五分钟,李某6就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北边胡同里回来了,我就往他家走,走到大门口时,看见李某6从电车上倒在了地上,电车也倒了。我就上去扶他,儿媳张某也过来扶他,我就走着去���医生牛付奎,医生到了后测了测血压,听了听心脏,说不行了,你们打120吧。张某打的120,当时邻居牛某4也在。我们就把李某6抬到电动三轮车上,拉到了骆某某家。120来了检查了一下,说已经不行了。李某6倒地地方离台阶还有四五米距离,倒地时电车还没有停,脸色变白了,也没说话也没出声,嘴角流哈喇。李某6身体挺好,血压也不高,没有心脏病,没有吃着药。4、证人骆某1证言:李某6和骆某某相互打在了一起,用拳头、巴掌互相打,并倒在地上。骆某某在上面,李某6在下面,牛某3就拉他俩,并把李某6推到胡同口,李某6就从地上捡了砖头向骆某某扔了过来,骆某某闪开了,然后二人就又打在一起,我听见骆某某说李某6喝酒了,不和他打了,然后二人不打了,后二人坐在一起抽烟。抽完烟李某6就骑着电动车走了。骆某某就去坡里栽树了。我又在��里坐着,半小时后李某6就又回来了,问我骆某某呢,我说栽树去了,李某6说让我给骆某某说他来过,后就走了。又过了会儿,李某6他爹开着电动三轮车把李某6拉过来了,李某6他姐在车斗里抱着他。后来120的救护医生来了后看了看说已经不行了。5、证人孙某证言:骆某某和李某6俩人说着说着就带了骂腔,并推搡起来,我和牛某3就劝他们,骆某某他爹也往前趁,我怕他去打架,就把他拉走了。回头看见李某6拿着块砖砸骆某某,骆某某举起胳膊挡住了。别人就把他们拉开了。我赶紧走了,放下三轮车才又回去,这期间打没打我不清楚。我看见骆某某胸上有被抓的红印,李某6鼻侧有血迹,别的不知道。6、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3月31日下午五点多,我带我的孙女去打针,出去时,李某6自己在家看电视,打完针时我问医生几点了,医生说六点了,我回家进屋门时,看见李某6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外面回到院子里,他就倒地了,仰面躺在院子里,我把小孙女放院子里,我扶着他脑袋问他怎么了,他不说话,我自己弄不了他,就放下他,去外面叫邻居牛某4,告诉牛某4说李某6不行了,不得劲,马上跟我回到我家,牛某4把李某6扶起,让他靠在怀里,我公公李某1也在家我让他叫村医生,医生牛付奎赶到后测血压说不行了,赶紧上医院,我就用我手机打120,后120来了说人不行了。当天中午李某6没有喝酒,身体也没有毛病。7、证人骆某2证言:2016年3月31日下午五点多,我在骆某某库房西边喂驴时,听到骆某某库房有人嚷嚷,我喂完驴往回走看见胡同口站着,骆某某站着,李某6坐着,旁边的人劝他们,我把骆某某搡出来后就去村北了,路上我给给红兴红某的姑父骆某3打电话说骆某某与李某6打架呢,让他赶紧过来看看,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到傍晚六七点钟,我才听说李某6死了。8、证人骆某3(李某6姑夫)证言:是我打电话报警的。今天下午16时48分,我村骆某2给我打电话说李某6和骆某某在骆某某家门口打架呢,让我过去劝,牛振民牛某跟我在一起,我和骆某某有点矛盾,我就让牛振民牛某去劝架,我也就回家了。18时30分左右,李某6的妻子李俊分给我打电话说红兴红某不得劲的厉害,让我过来下,我还问她开车不,她说开着吧。后我到李某6家。我看见李某6坐在院中地上,李某6母亲牛占云牛某1从后面抱着李某6,牛某4扶着他,牛某4的妻子、牛付奎在旁边站着,我摸了摸李某6的身体,已经凉了,人早死了。我看见李某6的鼻子下面流了点血,鼻子右边右眼下面被划了一道,有点血,身上其他地方没有伤。9、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3月31日下午4点多,我去骆某某的库房封边,刚拐进胡同看到一个老头(可能是骆某某的父亲),他说封不了边,我就让我丈夫给骆某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封边,骆某某说能,我和那个老头就往场子里走,进去发现库房有三个小孩在泡沫上跳,折腾的不轻。过了会儿骆某某就回来了,他应该是给孩子的家长打电话叫孩子的家长来。我把木板的边封好后就离开了,离开时没见到孩子的家长过去。10、证人李某4证言:李某6是我弟弟。当天我弟弟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李某6不行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到了看到李某6坐在院中,我母亲抱着他,还有村医生、姑父骆某3等人站着,李某6已经死了。我听说李某6和骆某某打架了。我看到李某6一只眼的下面有点血,其他地方没注意。李某6身体挺好,没有什么疾病。11、证人牛某5证言:我是牛骆北罗村的医生。我到李某6家是18点30分左��,我看到李某6半躺在院中,牛某4扶着他,当时李某6嘴唇发紫色,我看人已经不行了,但作为医生,我必须象征性的抢救,测血压、拔脉、听心跳,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李某6平日身体挺好的,没听说过他得过什么重病。12、证人牛某4证言:我到李某6家,看见李某6躺在院子里腿直蹬,脸发黄,嘴发紫,往外吐黄水,我闻着他身上有酒味,我托着他,让他坐着。牛某5来了后检查下,人已经死了。李某6鼻子有点血,其他伤没注意。李某6平时爱喝酒。13、证人骆某4证言:昨天五点左右我在街里站着时,听见东边有人嚷,我也没过去看,当时街里就我自己站着,十来分钟后,看见李某6自己骑着电动自行车从东边过来了,我问他干什么,他说玩去来,没停车就往南拐弯回家了。之后我就回家了。我没注意到他身上有伤,没什么异常。14、证人段某证言:2016年3月31日下午天刚黑的时候,我在我家门口看见李某6从我家门口过往北走,走着还是骑着车我记不清了,我看他是喝多了。15、证人李某5证言:我是唐县中医院的外科医生。2016年3月31日我在急诊室值班,到牛骆北罗出过急救车,是一名男患者,已经死亡,没有接回。16、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公(唐)鉴(法医)字(2016)270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6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情绪激动、轻微外伤、饮酒为诱发因素。17、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6)毒检字第481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李某6血中酒精含量为107.98mg/100mL。18、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6)病检字第114号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1、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其分支粥样硬化IV级,左室后壁脂肪浸润,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淤血;2、肺水肿,肺淤血,气管粘膜下血管淤血及淋巴细胞浸润;3、轻度脑水肿;4、肝脏轻度淤血,汇管区淋巴细胞浸润;5、肾脏淤血;脾脏淤血,脾内小动脉硬化;6、胰腺小灶性出血。19、保定市公安局公(保)鉴(理化)字(2016)063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死者胃内容物、心血均未检出对硫磷、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敌敌畏、毒鼠强、安定、舒乐安定成份。20、唐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骆某某左侧脸耳朵前面有长约8cm、宽1cm擦蹭伤痕,前胸有多处长短不等的抓痕(附照片9张)。21、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2、公安机关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骆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因琐事与李某6发生��斗,致李某6外伤,导致李某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李某6的死亡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所致,情绪激动、轻微外伤、饮酒为诱发因素,骆某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较轻;辩护人提出的骆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因骆某某过失致李某6死亡,李某6丧葬费及其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骆某某应根据其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其中李某6丧葬费26204.50元(52409元÷2)、李某6父亲李某1生活费13534.5元(9023元×6÷4)、李某6母亲牛某1生活费15790.25元(9023×6÷4),以上共计55529.25元,骆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16658.78元。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存尸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二、被告人骆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牛某1、张某、李某2、李某3丧葬费7861.35元、被告人骆某某赔偿被抚养人李某1、牛某1生活费8797.43元。以上共计16658.7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卫平审判员 孙净坤审判员 陈卫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