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来春与王超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来春,王超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31-1号申请人韩来春,男,1967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超慧,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7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超慧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超慧鲁NR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