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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来春与王超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来春,王超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31-1号申请人韩来春,男,1967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超慧,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7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超慧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超慧鲁NR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