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杨继峰与王艳立(丽)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继峰,王艳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127号申请人杨继峰,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王艳立(丽),现住绥化市。申请人杨继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艳立(丽)在绥化市翡翠城小区6幢3单元401室175.69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艳立(丽)在绥化市翡翠城小区6幢3单元401室175.69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杨继峰提供保全担保的杨继峰名下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新安小区1栋2层6单元210室116.27平方米住宅(房屋编号绥房权证城字第1941**号、业务编号201105180004、房屋编号1801018210)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继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雨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