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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春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709号罪犯吴春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6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春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2)冀刑三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吴春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4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春建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春建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