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颜叔元与黄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叔元,黄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颜叔元。被执行人黄桂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叔元与被执行人黄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的房产,因案外人梁喜华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已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其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尚在审理中,故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待执行异议之诉审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