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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4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李志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李志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062号之二原告:刘金花被告:李志昊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志昊驾驶的沪C号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