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浙江省龙泉市,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候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9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漳平市的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闽F839**两轮摩托车途经漳平市菁城街道西环路救助站路段时,被漳平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1.12mg/100ml血,属醉酒驾车。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秀梅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呼气酒精浓度测试现场照片、抽血取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南方司鉴中心(2016)醇检字第1172号司法检验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第、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敏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