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4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严某甲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甲,男,出生于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9月6日和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怀集县洽水镇鱼田村委会地名“华仔”山场(又名“横山埇”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属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未取得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到“华仔”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地名“华仔”山场座落于怀集县洽水镇鱼田村委会一林班2、5小班,采伐树种为杂木树,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总蓄积为64.3245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严某甲盗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严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甲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怀集县洽水镇鱼田村委会地名“华仔”山场(又名“横山埇”山场)属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山场。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未取得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且没有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到“华仔”山场砍伐林木,并重新种植经济林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华仔”山场座落于怀集县洽水镇鱼田村委会一林班2、5小班,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总蓄积为64.3245立方米。2016年4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严某甲。2016年9月6日,被告人严某甲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严某甲一次性赔偿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2万元,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人严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孔某、祝某甲、祝某乙、蔡某、严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集县林业局林政股的证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证明、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捐赠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复函、怀国用(2008)第002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赔偿谅解协议,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严某甲的经过,被告人严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他人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严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赔偿了林木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且考虑到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严某甲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严某甲适用缓刑。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严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严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