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饶贺敏、邓山娃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贺敏,邓山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饶贺敏,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淅川县。申请执行人邓山娃,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淅川县,证件号码412927194808305014。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晾果厂6号都邦大厦。法定代表人鲁登宇。被执行人毕克,地址淅川县。饶贺敏、邓山娃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淅香民初字第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饶贺敏、邓山娃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饶贺敏、邓山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郑州中心支公司、毕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饶贺敏、邓山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胜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