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王志超,赵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276号。法定代表人:余翠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路东。负责人:陈绪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蒋湖镇蒋台。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云。上诉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天门市蒋湖龙升棉麻有限公司、王志超、赵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992元,减半收取12996元,由上诉人湖北安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