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9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芹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刘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5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被执行人:刘凤芹,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芹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695.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