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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晓芳、星爱儿(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芳,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星爱儿(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号工艺楼第六层609室,组织机构代码07282685-6。法定代表人陈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晓芳与被执行人星爱儿(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9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24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6)闽0203执28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