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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张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1200号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97868-X。法定代表人刘成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益言,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健,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与被告张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寒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