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德地履行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熊玉峰,该局法规股副股长。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李德地在法定期限届满没有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5]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萧国土资执罚[2015]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罚款数额依据不明确,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国土资执罚[2015]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昭玲审判员 袁 元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