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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姜成春等与方龙吉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春,崔香丽,方龙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42-1号申请执行人姜成春,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申请执行人崔香丽,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方龙吉,男,朝鲜族,无职业,现在监狱服刑。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成春、崔香丽与被执行人方龙吉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姜成春、崔香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龙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龙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方龙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12724元。二、将方龙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12724元扣划至延吉市人民法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方龙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12724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