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初1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国丰第二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国丰第二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贝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初157号之三原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友谊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云祥。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被告:唐山国丰第二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44号路东(港盛街)。法定代表人:XX。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93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唐山贝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西侧王庄村对过。法定代表人:幺海亭。委托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丰第一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国丰第二冷轧镀锌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唐山贝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92888元减半收取计964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444元,由原告唐山市永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