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犇与余杭区瓶窑镇兴和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犇,余杭区瓶窑镇兴和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异7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犇,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幢*单元***室。被执行人余杭区瓶窑镇兴和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兴和苑(西)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倪庆福,主任。申请执行人王犇与被执行人余杭区瓶窑镇兴和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兴和苑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浙0110执1432号结案通知书,并送达给王犇,王犇对该结案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犇称:2016年3月30日,案件承办人召集王犇和兴和苑业委会负责人倪庆福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后案件承办人明确告知王犇“被执行人已将2013年4月以来的业主大会决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带过来了”。但实际情况是,被执行人在现场仅出示了三份资料:1、小区业委会换届资料;2、向小区业主征询意见的资料;3、《兴和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杭州市兴和苑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经王犇查阅,确认前2份资料与本案无关,第3份资料疑似有关,但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被执行人在陈述中也明确表示:“好多会议决定、决议……找不到了”。对于王犇来说,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履行完毕,执行标的尚未完全公布的情况下,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错误,在目前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变更本案结案方式“执行完毕”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犇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杭余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告知书一份;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一份;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结案通知书一份。被执行人兴和苑业委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王犇与兴和苑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和苑业委会向王犇公布自2013年4月以来尚未公布的业主大会决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以及其在瓶窑镇兴和苑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根据王犇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110执1432号。另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梁晓明与金喆翀到瓶窑镇华兴社区居委会,召集王犇、兴和苑业委会主任倪庆福到场,华兴社区居委会书记周华芳在场。倪庆福现场带来了三样书面材料,分别是会议记录本一本、小区议事规章制度(包括业主征求意见书若干)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材料。同时,倪庆福表示,兴和苑小区是由小区业委会自主管理,收费标准是延续以前的标准,没有具体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每年都告知业主的;好多会议决定、决议、管理实施、收费依据口头上都是经过业委会、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具体的书面材料现在也找不到了,小区能有书面文字材料的只有这些能提供的“规约”。王犇表示,上述三样书面材料中只有第3份材料是本案执行内容,但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定,其他材料与本案无关。再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王犇、兴和苑业委会发出(2016)浙0110执1432号结案通知书,告知该案已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判决兴和苑业委会向王犇公布自2013年4月以来尚未公布的业主大会决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以及其在瓶窑镇兴和苑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经调查,根据兴和苑业委会主任倪庆福的陈述,除其已提供的书面文字材料外,其他决定、决议和依据已经灭失,王犇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兴和苑业委会持有判决确定的其他决定、决议和依据,导致法院执行不能,故该案应终结执行。本院作出(2016)浙0110执1432号结案通知书不当,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执1432号结案通知书。二、终结(2016)浙0110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