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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引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引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陈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295-1号原告:吴引忠,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虞小英(系原告吴引忠妻子),女。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裙楼4层401号及1层12号。代表人吴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引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尚在医院治疗中,待出院后收集新的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也予以同意,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引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吴引忠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