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XX军、朱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XX军,朱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45号申请人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被执行人XX军。被执行人朱海强。申请人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军、朱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66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军、朱海强在银行的存款183334.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XX军朱海强相当于183334.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XX军、朱海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