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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殷X诉被告裴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X,裴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2451号原告:殷x。被告:裴x。原告殷X诉被告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8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至判决之日的经济损失(以本金78000元计算,从2011年1月30日起至起诉日2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9年1月分三次介绍朋友到原告处借款78000元,借条承诺短期内归还,如过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被告作为借款担保人签字。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见,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写下特别还款约定一张,自愿负责归还。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直到有次被原告抓到,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但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5月23日被告共计仅还款6000元。为维护合法利益,无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1月2日,华X向原告殷X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殷X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于10天归还,到12号,如过期不还,自愿付违约金一万元(10000元)。被告裴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2009年1月8日,华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殷X贰万陆仟元(26000元),于18号归还,如违约过期不还,付10000元。被告裴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2009年1月14日,陈X向原告殷X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殷X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于本月24号归还,逾期不还,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被告裴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2011年1月30日,被告裴X作出特别约定,其为华X、陈X担保的借款在2011年6月1日之前未找到华X、陈X的情况下,由其负责归还,直至还清为止。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被告裴X分6次共计还款6000元,之后再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在本院签署保证书,如作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明确利息部分主张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借条、特别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对帐单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自愿承诺归还其担保三笔债务中的80000元,故原告可向裴X主张归还80000元借款本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出具承诺后于2013年7月23日始归还款项,故原告主张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已经归还的6000元应当予以扣除。被告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有关事实进行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即依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X归还7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裴X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永高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