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民龙、刘亚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龙,刘亚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王民龙被执行人刘亚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010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亚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亚珠(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32的存款人民币9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