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财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展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步步美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展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步步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财保403号申请人深圳市展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新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咸兵。委托代理人符孙雄,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步步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克文。申请人深圳市展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步步美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清远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1914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步步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99220.88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步步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99220.8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