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宏基、丁俊基等与谢秀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宏基,丁俊基,丁永杨,龙转通,谢秀忠,珠海市宏驰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0343号原告:丁宏基,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丁俊基,男,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丁永杨,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龙转通,女,汉族,193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邝志强,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秀忠,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郑金群,系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宏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驰建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前河东路366号商铺之七,组织机构代码:08446013-4。法定代表人:刘艺菊。委托代理人:陈宏圆,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鸣,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296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37797R。负责人:何志坚。委托代理人:黄东枚,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系公司职员。被告: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骥祥建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4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554408R。法定代表人:张琪。委托代理人:田野,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兵,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田野,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系被告女婿。原告丁宏基、丁俊基、丁永杨、龙转通诉被告谢秀忠、宏驰建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骏骥祥建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根据原告丁宏基及被告宏驰建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兵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谢秀忠、宏驰建材公司、骏骥祥建材公司、张兵连带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49706.92元;2.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粤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只需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不承担受理费。被告宏驰建材公司辩称:我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粤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张兵和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我司是该车的挂靠单位,张兵与我司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挂靠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该车的所有权归张兵所有,我司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在挂靠期间发生的事故与责任都是由张兵同骏骥祥建材公司处理与承担,而且协议中要求挂靠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和不低于1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本案的赔偿责任与我司无关。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张兵共同辩称:对本案无异议。我们与被告宏驰建材公司是属于挂靠关系,被告张兵是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粤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是属于被告张兵和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所有,是以被告张兵的名义将该车辆挂靠被告宏驰建材公司经营,被告谢秀忠是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雇请的职员,事故发生时该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被告谢秀忠辩称:我对赔偿数额不予确认。四原告所陈述的认为我驾驶车辆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依据的,根据车辆技术检测书,我驾驶的车辆是完全正常不存在任何异常的情况,且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辆严重超载。我是被告张兵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2时18分许,谢秀忠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粤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G321线官窑汀圃村委会路口时,与丁丽华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丁丽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秀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丽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骏骥祥建材公司向四原告垫付了费用40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四原告垫付过款项。死者丁某户籍。原告丁永杨是死者的丈夫,两人生育了原告丁俊基、丁宏基两个儿子。原告龙转通是死者的母亲,生育了死者等五个子女,死者父亲在事发前已去世。肇事车辆粤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宏驰建材公司,实际支配人为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和被告张兵,该两被告以张兵的名义将该车辆挂靠被告宏驰建材公司经营。被告谢秀忠是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雇请的司机,发生本起事故时被告谢秀忠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四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3项809706.9元(具体详见附表)。四原告该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659706.9元(已扣除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垫付的40000元),应由被告谢秀忠的雇主即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驰建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对被告骏骥祥建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该被告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10000元予原告丁宏基、丁俊基、丁永杨、龙转通。二、被告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59706.9元予原告丁宏基、丁俊基、丁永杨、龙转通。三、被告珠海市宏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中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丁宏基、丁俊基、丁永杨、龙转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8.53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578.5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分别负担796元、4774元。各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四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被告珠海市宏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四原告主张本院认定及理由1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17311.9元717311.9元[定额残疾赔偿金695144元(34757.2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2171.9元(22171.9元/年×5÷5);四原告主张717311.9元本院予以准许]2丧葬费32395.02元32395元(64790元/年÷12个月×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酌定60000元合计849706.92元809706.9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