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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767号罪犯王成,男,1976年2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红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云某刑终字第2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9年2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鲍 薇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