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陈安、王丽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陈安,王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财保17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3号金祥花园B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石斌,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陈安,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申请人王丽芳,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安存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77)的存款70240.18元。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安存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77)的存款70240.18元。二、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则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黄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