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瑞萍与邬卫东、瞿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萍,邬卫东,瞿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15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萍,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邬卫东,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瞿冬明,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王瑞萍与被执行人邬卫东、瞿冬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昆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邬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321854.45元。被告瞿冬明对被告邬卫东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20元,鉴定费2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330元,由被告邬卫东、瞿冬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邬卫东、瞿冬明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邬卫东、瞿冬明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瞿冬明名下位于昆山市张浦镇XX花园XX号楼XX室(产权证号号为17XXXXX**),该房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于2016年1月12日至库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瞿冬明名下车牌号为苏E×××××号小型车辆。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瞿冬明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并本院将被执行人邬卫东、瞿冬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材料、拘留决定书、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