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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怀成、朱某某及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成,张某甲,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怀成,男,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1992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小���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199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汉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7日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定由汉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怀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4日,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8月3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乾林、黄清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怀成,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汪天军,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德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与朱某某商量在汉源县大树镇开游戏机摊子,赵怀成、张某甲负责出机子,朱某某负责找地点、找人经营管理等,除去开支后双方平分利润,赵怀成、张某甲又内部商定各自出的机子各自与朱某某分利润。6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与朱某某在汉源县大树镇新民社区5组曹某甲家茶楼二楼摆放“海洋之星二代”游戏机一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7月底,被告人赵怀成与朱某某在汉源县大树镇新民社区5组孙某甲家门面摆放“海洋之星二代”、“快捕鱼”游戏机各一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直到2015年8月17日,三台游戏机才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分三次共分得利润5000余元,被告人赵怀成分二次共分得利润9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分三次共分得利润14000余元。经鉴定:查获的三台游戏机各鉴定为6台单人赌博机,共为18台单人赌博机。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大树派出所投案;9月25日,经通知后,被告人赵怀成主动到峨嵋山市双福派出所,并主动配合到大树派出所接受调查。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王某甲开始在峨眉山市双福镇宏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外从事帮人审车的中介服务。后来,因争夺客户问题与同样从事帮人审车中介服务的王某乙夫妇发生纠纷。2015年10月16日上午,王某甲在检测中心外面又与王某乙发生纠纷,王某甲遂告知自己的哥哥王某丙并电���联系李某甲,告知其自己被打,并要求其帮喊点人过来一起去找对方,并要求带点工具过来。李某甲接电话后邀约了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等人,并买了一捆木棒,与张某甲等人赶到检测中心。下车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见王某甲在与对方的人抓扯,遂冲上去用拳头打对方的人,对方跑,又进行追撵。李某甲等人也用木棒殴打对方的王某乙等人,致王某乙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头皮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分别伙同朱某某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违法所得均超过5000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怀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在开设赌场中属从犯,在寻衅滋事中属轻微普通参与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同意该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某同意该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5年6月,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与朱某某商量在汉源县大树镇开游戏机摊子,赵怀成、张某甲负责出机子,朱某某负责找地点、找人经营管理等,除去开支后双方平分利润,赵怀成、张某甲又内部商定各自出的机子各自与朱某某分利润。6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与朱某某在汉源县大树镇新民社区5组曹某甲家茶楼二楼摆放“海洋之星二代”游戏机一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7月底,被告人赵怀成与朱某某在汉源县大树镇新民社区5组孙某甲家门面摆放“海洋之星二代”、“快捕鱼”游戏机各一台,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直到2015年8月17日,三台游戏机才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共分得利润5000元,被告人赵怀成共分得利润9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共分得利润14000元。经鉴定:查获的三台游戏机各鉴定为6台单人赌博机,共为18台单人赌博机。被告人赵怀成、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性质转换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案件的由来和侦破经过,以及对被告人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扣押游戏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雅安市公安局关于指定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人员的通知,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人员名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游戏机的情况,以及经鉴定:查获的三台游戏机各鉴定为6台单人赌博机,共为18台单人赌博机。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怀成、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5、证人谯某某、孙某乙、季某、邱某某、张某乙、孙某丙、曹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丙、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赵怀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证人曹某乙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朱某某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被告人赵怀成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的情况。8、门面租赁合同,收条,证实三被告人租用他人门面、茶楼的情况。9、光碟,光碟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依法对被告人讯问的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乙、季某、邱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曹某乙、胡某等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对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1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汉源县公安局关于查获“曹某甲家茶楼”内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游戏机进行扣押的情况。1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被刑拘在逃的情况。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二、寻衅滋事2015年3月,王某甲开始在峨眉山市双福镇宏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外从事帮人审车的中介服务。后来,因争夺客户问题与同样从事帮人审车中介服务的王某乙、李某乙夫妇发生纠纷。2015年10月16日上午,王某甲在检测中心外面又与王某乙发生纠纷,王某甲遂告知自己的哥哥王某丙并电话联系李某甲,告知其自己被打,要求其帮助邀约人并带工具过来一起去找对方。李某甲接电话后邀约了被告人张某甲和郭某某等人,并买了一捆木棒,与张某甲等人赶到检测中心。下车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见王某甲在与对方的人抓扯,遂冲上去用拳头打对方的人,对方跑,又进行追撵。李某甲等人也用木棒殴打王某乙等人,致王某乙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头皮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赔偿王某乙、李某乙350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赵怀成1992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199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性质转换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将其移交汉源县公安局。2、证人王某甲、李某甲、罗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寻衅滋事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峨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头皮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6、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赔偿王某乙、李某乙经济补偿款350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7、夹江县人民法院(1992)夹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1997)夹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怀成1992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甲199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8、峨眉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赵怀成的供述与辩解,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刑终9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怀成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举的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庭情况,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所举的龙某某户口簿��印件、结婚证、雅安市人民医院检查单、汉源县农村信用联社大树分社借款借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所举的多人联名申请书,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朱某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朱某某与赵怀成设置的赌博机经认定,有12个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鉴定为12台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二被告人从中营利1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与张某甲设置的赌博机经认定,有6个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鉴定为6台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二被告人从中营利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赵怀成、张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还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人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赵怀成犯开设赌场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怀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犯有开设赌场罪未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在开设赌场中属从犯,在寻衅滋事中属轻微普通参与者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怀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赵怀成、张某甲、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怀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与(2016)川1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人赵怀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怀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被告人朱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四、没收作案工具“海洋之星二代”游戏机2台(12台单人赌博机)、“快捕鱼”游戏机1台(6台单人赌博机);追缴被告人赵怀成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王芝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第四款: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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