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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张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刚,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法定代表人隋继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539420.64元,案件受理费43115.00元,共计458253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票(证券代码:600179)。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