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花量与王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花量,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76号申请人:张花量,男,汉族,住荣成市成山大道西段421号。被申请人:王玲,申请人张花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其父张启龙的抚恤金25000元、丧葬费1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有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因张启龙死亡发放的抚恤金25000元、丧葬费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