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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公大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大勇,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公大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身份证号码230102197410142611。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敏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5日作出的(2015)哈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公大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24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