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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492号原告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科新电脑市场A区。法定代表人李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驿城大道131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