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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华诈骗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631号罪犯高华,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开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禄刑初字3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华犯诈骗罪判决的宣告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高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