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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行审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与阙树发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阙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23行审27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1333。法定代表人钟立新,男,局长。被执行人阙树发,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国土资行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认定被执行人阙树发户未经批准,于2013年11月开始,擅自占用上杭县通贤镇205国道曹邱地段300.0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阙树发作出了杭国土资行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0平方米土地。2016年1月20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阙树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作出的杭国土资行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杭国土资行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上杭县通贤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胡绍清审 判 员  钟谷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