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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红萍与被执行人苟兴平、刘春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萍,苟兴平,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彭红萍,女,生于1972年4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苟兴平,男,生于1946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刘春华,女,生于1971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彭红萍与苟兴平、刘春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346号执行证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中,发现本案执行证书所确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红萍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