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8刑初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都安××自治县××镇××网吧门前街道上,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陆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45克;在黄某身上查获毒资25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物证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陆某、蓝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冰毒疑似物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黄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柱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