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澄玉、王金柱、刘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澄玉,刘少香,王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澄玉,女,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少香,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金柱,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林澄玉与王金柱、刘少香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少香、王金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少香、王金柱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少香、王金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涵执字第79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金柱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套房一套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涵执字第793-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金柱所有的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2016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王金柱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现状评估。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林澄玉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