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喆与吴景斌、甄立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喆,吴景斌,甄立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334号原告王喆,无职业。被告吴景斌,无职业。被告甄立群,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喆诉被告吴景斌、甄立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喆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喆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