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世和与王海军、崔素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世和,王海军,崔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27号申请人谢世和(曾用名谢鑫),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崔素云,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海军之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海军于2011年2月26日借申请人谢鑫现金22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均以多种借口不予偿还,最近半年连电话都不接。申请人谢鑫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海军、崔素云名下的银行存款384800元,并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三八路东段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8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848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世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海军、崔素云名下的银行存款384800元一年。查封本人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三八路东段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2004*****8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