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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宏刚与朱健、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刚,朱健,梁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2520号原告:张宏刚,居民。被告:朱健,居民。被告:梁雪梅,居民,系朱健之妻。原告张宏刚与被告朱健、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健、梁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两被告当时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本付息。利息已结付至2015年9月。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两被告失联。被告朱健、梁雪梅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健、梁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宏刚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崔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