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大喜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喜,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宋大喜,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高庄村宋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2********。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后郑湾组。申请执行人宋大喜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等待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