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律晓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律晓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86号罪犯律晓利,曾用名律小力,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律晓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4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律晓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律晓利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律晓利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律晓利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