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詹春法与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春法,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68-1号申请执行人詹春法,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安仁村大墩100号东面,组织机构代码:73601347X。法定代表人柳忠云。本院在执行詹春法与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116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