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小峰与李建立、叶雪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峰,李建立,叶雪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承办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347号原告:何小峰,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建立,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叶雪琴,女,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法院东侧西湖庭院门楼。原告何小峰诉被告李建立、叶雪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小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何小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何小峰负担。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