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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江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县启发建筑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启发建筑材料厂,天津江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启发建筑材料厂,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县礼明庄镇后潵水头村。个体经营者:王志文,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县启发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住天津市蓟县礼明庄镇后潵水头村5区*排*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江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西季庄子村西。法定代表人:韩长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娜,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启发建筑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江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启发建筑材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