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俊海与张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海,张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205号原告:夏俊海,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清,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生,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夏俊海与被告张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夏俊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俊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夏俊海负担。审判员 唐彬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军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