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俊杰、杜美荣等与楚爱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杰,杜美荣,郑彪,楚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52号申请执行人郑俊杰。申请执行人杜美荣。申请执行人郑彪(曾用名郑仁杰)。被执行人楚爱香。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0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楚爱香应向申请执行人郑俊杰、杜美荣、郑彪赔偿2136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楚爱香没有在公安机关办理人口登记信息,本院亦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楚爱香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0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