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琳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257号罪犯朱琳,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朱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潍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6月3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朱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和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朱琳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