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何世全,李吉凤等与黔江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全,李吉凤,何道坤,何道兰,重庆市黔江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50号原告:何世全,男,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吉凤,女,生于197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经纬,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何道坤,女,生于194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何道兰,女,生于196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俐,女,生于198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系何道兰之儿媳。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某某乡某某村一组。负责人:满延禄,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治方,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凤、何世全、何道兰、何道坤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世全、李吉凤、何道兰、何道坤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凤、何世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凤、何世全、何道兰、何道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世全、李吉凤承担。审 判 长 黄 瑾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邓思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文明-2- 来源:百度“”